• 民盟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盟费及活动经费管理办法
  • 作者:   发布时间:2018-06-27    字体:[ ]
  • ​为健全民盟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财大盟委”)盟费收支,规范活动经费管理,提高各项经费使用效率,根据《中国民主同盟章程》《关于加强民盟江西省直基层组织盟费收缴及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》(盟赣组﹝2017﹞19号)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本盟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一条   活动经费是指由学校或盟省委下拨的,以及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助的,专项用于财大盟委开展各项组织活动的经费。主要包括办公费、培训费、慰问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餐饮费、讲课费以及资料费等。

    第二条   财大盟委指定一位委员(主委除外)专门管理盟费及活动经费,确保各项经费安全规范有效使用。

    第三条   盟员(包括与中共等党派有交叉关系的盟员)有依章程交纳盟费的义务,并有共享组织活动经费的权利。

    第四条 盟费按年度一次性交纳,离退休盟员按在职盟员盟费标准的一半交纳。家庭生活困难的盟员可向财大盟委申请免交盟费。

    第五条   收取的盟费由财大盟委自行保管使用,主要用于慰问离退休、伤病住院或困难盟员,以及组织参政议政、社会服务活动。

    第六条   盟费及活动经费的收支实行三人审签制,即每笔收支必须有经办人、审核人和批准人审签。批准人视经费来源情况分别由主委、校统战部或盟省委主管人员担当。

    第七条   专项活动经费报支应提供三项材料:(1)经批准的合同、书面活动方案或通知(加盖印章);(2)活动签到表;(3)发票等有效凭证。

    第八条   盟费及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上级盟组织、学校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。

    第九条   每年的盟费及活动经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全体盟员公布,接受盟员与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。

    第十条 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属民盟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2018年6月26日